笔者之前对司法鉴定行业中的一些敏感数据进行过总结,而在此次全国第二十二届法医学临床学术研讨会上,有学者讲到:在对刑事错案专门研究时发现错判原因涉及鉴定的占比32%;统计的刑事错案中,75%的案件在鉴定方面存在问题;鉴定意见相关问题催生的错案占55.6%。实践中,办案人员唯鉴定是从。近年来,对鉴定意见审查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启动重新鉴定仍然难,作为法律共同体的律师,或许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最后屏障。
伤害类案件,一直都是高频案件,而伤害类案件,必然有伤情鉴定意见(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这个鉴定意见事关罪与非罪,今天笔者就伤情鉴定中常见错误进行简要介绍,以便律师同行审查使用,鉴定人谨慎注意。
一、标准条款适用错误
案例:被鉴定人肢体瘢痕43.0cm,应适用5.9.4定轻伤二级,而不能适用5.11.2b定轻伤一级。
现在对损伤程度鉴定适用2014年1月1日施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是目前我国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唯一标准,但是在这个标准中,有些条款看似重复,鉴定人如果对标准把握不好就会出现错误鉴定,更有甚者鉴定人会利用条款的看似漏洞出具虚假鉴定。
在该标准中有许多看似重复的规定,比如头皮5.1.4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面部5.2.4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以及体表5.11.3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都是轻伤二级中对创口或者瘢痕的规定,区别在于位置不同,这个时候就考虑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的原则。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
二、病历造假
案例:数年前,笔者遇到一个典型案例,公安机关委托一个损伤程度鉴定,伤者提供一份住院病历,其中一份CT报告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如果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e构成轻伤二级,笔者阅提供的CT片并未发现有蛛网膜下腔出血表现,让其提供复查的片子,结果提供不出,进一步审查发现该伤者是一名医生,其在本院就诊时,要求影像科同事为其出具虚假报告,后来将情况反映给办案民警。
伤害类案件中,受害人必然会就医治疗,病历就是进行鉴定的关键证据,病历分为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住院病历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有些受害人为了让加害人付出代价,有时会夸大病情,骗取医生在书写病历时不客观,也有可能跟医生串通对病历造假,但是不管哪种方式,要想造假都会有漏洞,要仔细审查病历,尤其是客观病历部分。也有医生为了帮助受害人,盗用其他病人的检查结果给受害人。
三、错诊、漏诊
案例:一伤者诉被他人打伤鼻子,几天后到某省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人阅片后发现鼻骨陈旧性骨折,未见新鲜骨折,故不予鉴定。于是这个伤者,天天到该中心缠闹,甚至举牌引群众围观,该中心负责人当着围观群众问其鼻子被打过几次,其本人当即说被打过三次,结合阅片所见,其陈旧性骨折显然不是此次被打,故不予鉴定是合理的。
鼻部作为人体面部最为突出的部位,最容易受到外力打击,因此在头面部损伤的法医临床鉴定中,涉及鼻骨骨折的案件非常常见。肋骨骨折在胸部外伤中约占61%~90%,也是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常见的案例,因此鼻骨骨折、肋骨骨折经常存在错诊、漏诊情况。
一般遇到鼻骨骨折、肋骨骨折,要提供多次复查的影像学资料,尤其是受伤当时的影像学资料,可以清楚判断是否存在陈旧伤,但是因为设备以及医生、鉴定人能力的问题,受伤当时如果没有错位,骨折线不明显,容易造成漏诊。
正常骨折的愈合分为血肿机化期、原始骨痂形成期、骨痂改造塑形期三个阶段。原始骨痂形成达到临床愈合一般需要4~8周,骨痂成为yongjiu骨痂一般需要8~12周。正常情况下,鼻骨骨折伤后2周内鼻部肿胀消退,骨痂尚未形成,在此期间判断新鲜骨折、陈旧骨折最为方便,鼻骨骨折超过2周未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或者未定期复查影像片,则很难判断是否新鲜骨折。
肋骨骨折也较易漏诊,目前对肋骨骨折检查X线片和CT片为最常用的检查方法,两者可以互为补充。X线片能呈现肋骨骨折,但对肋骨青枝骨折、肋骨骨折无错位容易漏诊,另外因投影不清,影像重叠等问题,也不易发现骨折线。CT是断层图像,分辨率高,可以更好地显示骨折情况,必要时可进行CT三维重建。
四、损伤机制未分析
案例:受害人王某以存在民事纠纷为由,与犯罪嫌疑人阮某产生矛盾,拉扯过程中出现骨折。根据DR片显示:其存在尺骨远端骨折、桡骨茎突骨折,后法医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构成轻伤一级,侦查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并移送起诉。笔者接受阮某委托,通过阅卷和调取骨折DR片进行分析,认为鉴定意见对受害人存在尺、桡骨双骨折的认定和构成轻伤一级没有问题,但其致伤方式与侦查机关查证事实存在严重不符,在案证据均显示为拉扭导致骨折。根据对骨折DR片分析,发现其骨折形态是T形,而且有压缩迹象,很显然只有手掌受到较大外力作用并向上传导才能导致此类骨折形态,这个骨折形态多见于跌倒后手撑地所致,并非证据中所体现的拉扭行为能够形成。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伤害类案件中,以骨折最常见,而且只要有骨折基本能构成轻伤以上伤情(少数例外),相对方就涉嫌刑事犯罪,但是到底是直接打击造成的还是间接暴力造成的就需要对其损伤机制进行分析,从而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笔者在公众号中发表的《伤害类刑事案件中损伤成因剖析》一文中有详细介绍,感兴趣的可以查看。
五、鉴定时机错误
案例:这是笔者一个咨询案件,两人发生纠纷,该加害人将汽油浇到受害人身上,抢夺打火机的过程中,将汽油引燃,造成受害人全身多处烧、烫伤,十天后对其进行鉴定,轻伤二级。后其反复感染,住院治疗半年后治愈,再次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重伤一级。其鉴定重伤一级是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1a,深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面积达30%。显然这个是错误鉴定,因为该损伤是按照原始损伤进行鉴定并评定损伤程度,而本案中是按照后遗症,即其瘢痕进行评定,显然鉴定时机错误,影响鉴定最终结果,那么该份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鉴定时机进行来明确规定:
“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因此在鉴定时要严格按照鉴定时间,否则可能因为错过鉴定时间,而无法认定损伤程度,或者因为没有评定其后遗症,导致评定损伤程度过轻。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头颅外伤的最常因为错过鉴定时机而导致错误鉴定出现。因为脑实质受伤一般要治疗半年以上,而办案机关因为办案需要,经常按照当时损伤情况进行鉴定,就直接将案件处理掉,可能受害人后遗症还没有进行鉴定,案件已经处理完毕。
六、造作伤
案例:一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去医院进行就诊,当日就诊记录均为主诉全身多处肿痛等,体格检查显示仅有局部软组织擦伤,三天后,另一家医院就诊发现有鼓膜穿孔。鉴定时,受害人称被扇耳光导致耳膜穿孔,而加害人说从未打过他耳光。鉴定人接受委托时,审核鉴定材料,发现当日未有关于耳膜穿孔相关主诉及检查,随调取第二家医院中,对鼓膜穿孔的检查资料,该医院当时用内窥镜检查,有照片及录像,鉴定人通过录像发现其耳道内壁有擦划伤,显然不是扇耳光形成的损伤。
造作伤是当事人采用各种手段,故意在自己身上造成的人为身体损伤,造作伤可以是自伤行为,也可以是授意他人所伤。近年来,随着大家法制意识的增强,造作伤案件增多,甚至形成造假产业链,严重影响司法公正。造作伤最常见伪造外伤性鼓膜穿孔、手术或其他锐利器具扩创、伪造牙齿外伤性脱落、伪造难免流产、伪造血尿、功能方面的问题和其他情况。(徐立华、杭艳武、孙晓红等,造作伤的形成原因、类型和法医鉴定)。造作伤的鉴定,对法医来说也是具有相当迷惑性,如果法医工作不够细致,没有结合全案情况,则会造成错误鉴定。
律师在审查时要注意结合全案资料,尤其是现场勘查情况,如果存在反常或者矛盾之处要深入调查,比如:①陈述损伤经过不合情理;②询问细节,表达不清,甚至顺序颠倒,前后不一致;③推断损伤时间、致伤物与案情矛盾;④现场勘查结果与描述不一致,身体损伤与衣服的血迹、破损等不一致;⑤病历记录前后不一致等。
七、伤病共存
案例:一女性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受伤,伤后就医治疗,诊断为腰I锥体压缩性骨折,根据骨折情况,构成轻伤一级,但是研究其病历时发现,该女性53岁,其48岁绝经,既往有脆性骨折病史,阅片发现其骨质疏松严重,最终鉴定意见为:外力和基础疾病共同导致其腰I锥体压缩性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伤病共存的情况,宜降级处理,也就是构成轻微伤二级。
综上所述,伤情鉴定中,因为各方面的原因,存在诸多问题,稍有不慎可能就会造成错误鉴定,尤其是在基层,工作量大,工作任务繁重,多数没有那么多精力去研究每个案子,所以也就导致了因鉴定意见错误导致的冤错案情况的频繁出现。